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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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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假設例子或實例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4-09]     我要評論

1.某僱員行動不便,僱主在未有諮詢下免除他到海外公幹及受訓的機會,該僱員認為此舉對其事業發展有負面影響;雖然僱主的做法出於善意,但亦構成殘疾歧視。

2.某僱員每月放病假3至4天,通常是在周一或周五,或是公眾假期前後一天,僱主懷疑她濫用病假,改為只接受指定醫生所簽發的病假證明。該名僱員得到的待遇與其他僱員一致,不屬違法。

3.僱員A曾患抑鬱症,現已康復。雖然A過去的工作表現良好,但上司決定不推薦他晉升,因對A能否處理更高職位的壓力及工作量存疑。在這個案裡,A似乎是因為殘疾而未獲擢升,僱主可能構成對他的直接歧視。

4.主管A經常問智障的僱員B為何這樣「遲鈍」,是否要一個火箭推進器來提升他的智商。A在被投訴後辯稱,只以B的智商水平與其溝通,並聲稱B並無表示任何不滿及覺得被冒犯,但A的行為可能構成殘疾騷擾,因為以平常人的觀感,A的行為已冒犯B。

5.香港一個案例指出,某僱員在一間航空公司任職搬運工人,但工作時受傷。在放取長時間病假後,他被公司安排擔任一些文書工作,作為康復計劃的一部分。然而,該名僱員最終仍未能執行搬運工人的職務,被公司解僱。法庭裁定僱員因殘疾而無法執行作為搬運工人的固有工作要求,有關解僱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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