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4年前初入學堂受訓即獲選為「具潛質學員」的一名男警員,於1998年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期間,從裝甲車上墮地傷及右足踝,事後雖獲警隊繼續聘用,但只能從事文職工作。
該警員指因傷而喪失晉升機會,乃向警務處長索償180萬元。昨日高院法官施鈞年認為該警員並沒有證據顯示,因是次意外受傷而失去晉升機會,事實上該警員卻選擇晉升「機會甚微」的督察職級,而放棄較大機會的「警長」職位,故裁定該警員獲償62萬5千3百27元5角。
現年35歲原告葉頌文,於1975年出生,1996年8月加入警隊,在學堂受訓期間獲選為「具潛質學員」,1998年6月8日原告接受機動部隊訓練時,從一輛裝甲車上跌落地面,右腳足踝骨折,須送院治療,並一度接受足踝手術。
直至1999年初出院,前後2年病假才獲復職。原告後來獲得僱員受傷賠償額18萬7千多元。
擔任文職9年 考警長機會零
原告指他復職後一直在中區警署報案室擔任文職,由於腳傷令他失去戶外執勤工作,處方亦不准他調往其他部門,令他在過去9年原地踏步,2003年嘗試考取警長升級試並合格,但之後有上司指他能過關的機會近乎零,所以他最終放棄。
主審法官施鈞年昨在書面判辭中指出,原告今次意外傷及右足踝,根據3名醫生的專業意見,原告傷患並沒有影響他日常的生活行動,只是他步行或站立超過2小時,足踝便會感到疼痛。
原告的多名上級警官先後出庭作供均表明警隊絕沒有對受傷同事有歧視,亦不會因被告缺乏擔任不同職位而減低晉升機會,事實上法庭認為原告根本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因今次意外而喪失升職機會,所以亦沒有因而失去收入或長俸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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