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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公眾人物牽頭行善,以自身的影響力,造成最大效果,實無可厚非。怕的倒是,當中細節稍有差池,像女星章子怡般捲入「詐捐門」,便會將好事變壞事。
在香港,各式各樣、大大小小不同類型的籌款活動比比皆是,不管在電視上、還是街頭巷尾,籌款活動都無處不在。
這些籌款活動,均受法例監管。社會福利署負責審批用作慈善用途之籌款活動,並發出許可證;非慈善用途之籌款,許可證則由民政事務局簽發;就連領取賣旗籌款的許可證,也只有根據《稅務條例》正式登記之非牟利慈善團體才可取得。
制度看似完善,卻有不少漏洞,足以讓壞心腸的人,在當中鑽空子,其中一個「洞」,就是在港英時代遺留下來的。
九十年代,香港政治團體如雨後春筍,卻衍生出籌募營運經費的難題。政治團體既不屬於慈善機構,也不屬非牟利組織,因此不能引用當年法例所承認的「慈善籌款」法規,申領籌款許可證。港英政府為免政治團體觸犯非法籌款罪行,遂促當時的市政總署(現時食環署)簽發流動小販執照,並在執照上註明「籌款」為其業務性質,以作權宜之計。 回歸後,立法會正式修例,將政治募捐活動之審批責任,交由民政事務局負責;但當中只包括選舉區議會、立法會有關之籌款,其他類別的政治募捐,仍舊沿用流動小販執照!
以流動小販執照募捐,申請不僅容易,監管也並不嚴格,這無疑成為了「合法騙財」的工具。「有心人」只須打�荂u政治」的旗號,就可以在香港穿街過巷「籌募經費」,就連警方也無可奈何!
雖說是合法籌款,但法例卻未能有效監管其對款項的運用,更何況是以「流動小販執照」作募捐的「團體」?相對於娛樂舞台,「詐捐門」這玩意兒,在政治舞台上的掩眼法,可見要高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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