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以「明星打人」做題目,歇後語大抵就是「手尾長」吧!
吳鎮宇因「護妻心切」而揮拳傷人一案,雖認罪兼罰款一萬元,但看來仍未能為事件畫上句號。事關,傷者在庭上,提出要吳氏賠償「湯藥費」,而法官卻為之「指點迷津」,著其往民事法庭繼續追討,可見此事還有手尾跟!
按照香港法律,但凡暴力案件的受害傷者(或是受害死者之家屬),不論是謀殺、誤殺、強姦、傷人,均有權向行兇者索取賠償。行兇者一經法院定罪(包括認罪),有關的定罪記錄,因照《證據條例》第六十二條,可自動成為與該案相關之民事訴訟中的「鐵證」。
其背後的理念,是基於刑事案的舉證準則非常嚴格,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方可將被告入罪;至於民事案件,事情毋須要百分百肯定,只需要很大可能發生過,就可成為訴訟的理據。故此在刑事案中被確認「罪責」,在民事官司中,所有證據均會「自動」被採納,不用再行審議。譬如此案,受害人就可憑此條例,輕易向吳提出民事索償。
明星名人當中,不乏相關例子:二零零二年,梁家輝在交通意外後,毆打一名司機。梁被定罪後,對方循民事索償要求三百多萬元!開天殺價、落地還錢,最終賠償雖只約四萬元,卻打足幾年官司。
所以某程度上,「不幸」捱上知名人士的老拳,對很多人來說並不是「飛來橫禍」,而是「天降橫財」!當中有人會無所不用其極,將傷勢誇大,甚至將毫不相關的個人際遇都全歸到案件的頭上去,務求撈一筆「名人財」!可憐名人啞子吃黃連,只好怪自己「笨人出手」在先,給別人留下把柄,「精人出口」在後。唯有視此為破財擋災,不要留下長遠手尾,影響其事業發展便已算萬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