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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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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會與選委會 方式有別勿類比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6-08]     我要評論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葛沖7日電】就香港部分團體和人士提出未來普選時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門檻高低的問題,喬曉陽強調,討論有關問題,不能離開《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喬曉陽表示,這表明,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100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甚麼可比性。普選時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設計,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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