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郝君兒)本港《建築物條例》發出的《設計手冊1997》及《設計手冊2008》,對建築物興建或改建無障礙設施作出指引,惟政府部門及房委會建築物均獲豁免。
平機會認為,雖然很多政府及房委會建築物都有無障礙設施,但許多只為「交差」而建,無誠意營造無障礙環境,故建議當局修例,取消政府及房委會的豁免,並納入條例監管。
平機會昨發表的報告指出,《設計手冊》是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最低標準指引,現時《建築物條例》不適用於政府及屬於房委會轄下的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規例不具追溯力,換言之,兩部手冊均不適用於舊建築物及政府建築物,故政府難以要求樓齡高的私人樓宇或政府建築物執行手冊的標準,當公共物業被出售或分拆變成私人物業時,也有類似局限。
該報告指出,現時領匯擁有及管理的物業與租置計劃屋h都受《建築物條例》規管,但條例無追溯力。領匯與租置計劃屋h有龐大建築或改建工程,須向房委會提交圖則審批;如只是規模細小的改裝及新增工程,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便毋須取得房委會批准,故房委會無法確保有關設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設計手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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