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人民日報》報道,為進一步規範商標審查標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日前對含有與中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的審查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下列7種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如「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如「國酒」白酒、「極品」礦泉水等;五、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六、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如「502」膠水、「XXL」服裝;七、缺乏顯著特徵的,如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如「A」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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