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國
住了近十年的房子,因為房東把整棟大樓賣給發展商,發展商要拆掉重建,所以必須在合約到期日搬遷。合約還有兩個月才到期,便收到發展商透過律師行發來的信,說我必須在某月某日完全搬空,如有延誤,怎樣負上賠償之責任云云。
有一種恐怖的感覺。也許這就是香港吧,這就是法治吧。一切依約行事,沒有人情講。好懷念在台灣讀書時的生活,那時也是租住房子,但是房東都有人情味,絕不會動不動就搬出法律條文。這樣的人情味,如今不知還有嗎?還是已經向香港看齊了?時代變了,以前的老闆都關心員工的生計,現在的老闆,都依合約照辦,毫無轉彎餘地。逝去的已全然逝去,來者能否面對,能否適應,完全看個人了。
住舊樓的好處,是舊樓的樓面高,樓層闊,而且租金平宜。發展商買下重建,起的都是小面積單位,住在裡面,活動空間有限。用來出租,房租相對的貴上一倍以上。所以,面對要搬遷,要找房子確是煩惱得很的事。
住了近十年了,多少物品是這近十年購進的?如今用同樣的租金,只能租到小了一半的單位,物品放哪裡?這是最讓人煩惱的地方。所以我就引用毛澤東當年說的話來自勉,那就是「捨得,捨得,捨之而後得。」所以,要捨得丟棄。然而,都一把年紀了,捨了之後,可能再得嗎?難啊!
忽然又想起內地作家張煒的話,人是移動的樹。但是,多麼不想移動,很想落地生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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