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過往有無良僱主,蓄意拖欠僱員薪金,但礙於法例所限,僱主毋需負上刑事責任。為打擊欠薪行為,港府修訂《僱傭條例》,僱主若故意及沒有合理解釋下欠薪,並經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裁定償還金額,但到期14天後仍未清還,需負上刑責,最高可判罰35萬元及監禁3年,新例昨日生效。勞工處相信,新例可以起阻嚇性,減少故意欠薪情況。
現年58歲的陳先生,本從事飲食業,今年1月開始,遭僱主連續拖欠3個月、共約5萬元薪金。陳先生4月中離職,並向勞工處求助。勞審處裁定僱主要分3期償還欠薪,但僱主還款兩期後,一直拖欠至今。陳先生指出,過往勞審處的判決並無阻嚇性,僱主故意拖欠亦沒法子。
工聯會促嚴執法快處理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欠薪刑事化是勞工界的好消息,促請勞工處嚴厲執法,並加快處理程序,在半年內懲處故意欠薪的僱主。另有勞工團體表示,每年收到逾百宗欠薪求助,相信修例後情況會得到改善,加強對僱員的保障,但擔心追討程序及時間過長,公司或會以結業、無法支付薪酬為辯解理由。勞工處去年合共處理逾5,800宗欠薪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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