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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檢走屬於肇事電單車的「P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針對「新牌仔」交通意外數字偏高,運輸署於2000年10月1日開始,引入暫准駕駛執照(俗稱「P牌」)制,規定所有電單車「新牌仔」在首年僅可獲取「P牌」。1年期滿後,才可申請正式駕駛執照。期間,「P牌」鐵騎士須遵守一些限制,例如不准載客等。
根據法例,「P牌」電單車司機在暫准駕駛期內,必須須遵守下列限制:(一)不准接載乘客;(二)駕駛時必須在車輛的前、後展示「P」牌;(三)在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以上的道路,車速不得逾70公里;以及在有3條或以上行車線的快速公路上,不得使用最右線。
違規者保險不賠
另外,在一年內若觸犯任何扣分交通條例,將被延長「P牌」期半年。若再犯或嚴重違規,將被吊銷執照。
至2009年2月,「P牌」制度由電單車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不過,有別於「P牌」電單車的,是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可以載客。
有保險業人士指出,法例規定「P」牌不可載人;若司機違規等同自毀保險條款,使保險失去效力,傷亡乘客也不會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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