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擔任2個團體主席的前本港註冊社工,遠赴雲南西雙版納成立「仁愛兒童之家」,卻於2005至2007年間多番淫辱院內2名女童,其中一名女童疑被他強姦後,在威逼利誘下多次進行性交。受害女童從雲南來港作供,在錄影會面顯示,被告強姦她後,不時給她買衣服,又贈送手機及銀行提款卡,她無奈表示「我覺得自己太貪錢,好像出賣自己的肉體」。
被告李國華(49歲),被侵犯女院童X現年16歲,樣貌清秀,一臉稚氣。昨法庭播放她早前替警方錄取口供的片段,指現已回家鄉就讀初中二。X供稱約於5年前,被最要好的女性朋友帶到院舍附近的佛馨旅舍,遭被告趁機將她按在床上強姦。事後被告給予2人各100元買衣服,X害怕懷孕,被告又提供避孕丸。被告曾警告X不可將事件告訴別人,不然會趕她回鄉,令X只好依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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