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海龍 深圳報道)世界經濟波動,很多人將黃金作為避險和抗通脹的工具。香港一名僱主,利用保姆為其攜帶價值400萬元的13公斤黃金過境香港時被查獲。案件近日在深圳中院開審。根據內地的相關法律,該名香港僱主及保姆因走私情節嚴重,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9大金塊纏腰 羅湖闖關
被告港人吳運娣,現年46歲,是陳楚珍(港人,另案處理)僱請的保姆。2010年6月9日上午7時42分,吳運娣受陳楚珍指使,從羅湖口岸入境前往陳楚珍位於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北路某大廈的住所,從一男一女兩人手中接收了9塊黃金。吳運娣在兩人的協助下,將9塊黃金用膠帶綁在腰腹部。當日上午8時40分,吳運娣藏帶這些黃金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由羅湖口岸出境,被羅湖海關查獲。其後檢查,在吳運娣腰腹部發現綁藏的且未向海關申報的黃金9塊,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檢驗,該9塊黃金金含量為99.9%,共13公斤。
內地嚴令限制 即究刑責
內地對攜帶黃金出境有嚴格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黃金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專用許可證件。因此當事人若通過偽裝手法攜帶黃金出境,將視作走私,當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至於刑罰,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海寧稱,根據《刑法》規定,觸犯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中,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
僱主另案處理 刑罰更重
但從起訴書中看來,吳運娣在此案中應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被判死刑的可能性不高,但存在被判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很大。與此同時,僱主陳楚珍則有可能被判處更加嚴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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