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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國森
窮小子跟富家女談戀愛而受外力阻撓,是當代戲劇慣見的「大橋」(廣府話,即劇情主線的意思),這跟窮家女戀上富家子是兩個不同的戲種。人類社會的風俗,通常認為男方應該承擔較大的經濟責任,古今中西主流如此。所以一般來說「窮男富女」中的窮男,其處境比「富男窮女」中的窮女稍為困難些,但亦不是絕對。
先前香港又上演一齣「中學生窮男富女愛情倫理短劇」,說它短是因為很早落幕。中學男生深夜在女友家跳樓自殺身亡,跟香港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愛情片差很遠,那個年代的戲,不論男女主角能否有情人終成眷屬,通常會演到男女主角長大成人,甚至恩怨情仇連綿幾十年到下一代。
遇上類似悲劇,總有傳媒訪問社工。這一回又在報上見到社工的「專業偏見」,此君說:(一)家長對子女早熟及「拍拖」(談戀愛之謂也),應持開明心態;(二)「打壓」或處理不當,可能「弄巧反拙」;(三)初涉情關的少男少女,會視「愛情大過天」,一有不如意或會出現較激烈反應。以上第三點該是社工的經驗之談,而前二說則有過於偏袒當事人之嫌,硬要家長做代罪羔羊。「打壓」二字,尤其偏激,屬於香港社工界慣用的「條件反射式」詞令。
先回到這個血淋淋的真實個案,現場消息有幾個細節,卻不一定是全部真相,包括:(一)男方過去多次在女家留宿,這回世伯(或伯母)卻在深夜下逐客令,並且報警投訴有人滋擾;(二)男女雙方可能曾因感情問題引發激烈爭執(或任何現場當事人之間爭執);(三)男方跳樓之後,女方一度企圖跟隨殉情,被家人制止。
過去一二十年兒童或青少年跳樓事件很多,傳媒或死者親屬經常會視乎自殺地點而試圖尋找一些「負責人」,即是直接或間接「逼死」死者的「罪人」。例如學生身穿校服,於上學時間在校內跳樓,那算是老師或同學的「針對排斥歧視」之過;在戀人家門外跳樓,則算是戀人或其家人的言行刺激所致;在家中跳樓,則可能是父母責備的結果,等等。
這種「專業偏見」恐怕會鼓勵更多自制能力低、情緒容易波動的年青人輕率尋死。實情是跳樓之人,九成以上屬自殺,都沒有旁人強力逼迫。即使有人說了難聽的話、做出令人難堪之事,跳樓自殺總是自己的決定,與人無尤。要譴責、要追究責任,應該死者自己負擔九成以上的責任,旁人的所作所為,只能算是「助緣」。
那位社工的話,只有第三說才是「人話」。年青人如此這般「輕如鴻毛」的赴死,正正因為自己「水平低」,稍為遇上「不如意」事就「反應過激」。
現任女友的父母,在兩人「有情人終成眷屬」之後,便是男方的岳父岳母,總也算是個長輩吧?長輩有意見,難道就不能有「言論自由」?為甚麼都說成是「打壓」?要「開放」到甚麼程度才夠?
欲知後論如何,請聽下回分解。 (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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