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如果吳志森的點算沒有出錯,這篇應該是《文匯報》第19篇批評他的文章。雖然本文最終免不了會被他說成「水準低下,邏輯混亂」,但他一天不肯正面回應社會的質疑,恐怕也難以堵住悠悠之口。
面對各界口誅筆伐,吳志森從來都是兩道板斧回應,一是對指控避而不談,指批評他的文章水準低下;二是高舉言論自由大旗,抗拒公眾的公正批評。吳志森至今仍不明白,社會對他的批評,主要是針對其偏頗的主持作風以及肆意用不實資料誹謗他人,吳志森如果真是問心無愧,以事實反駁已可,至於文章水平是否低下並非重點,更不必將批評拉上言論自由範疇。因為,言論自由並非他誹謗他人的擋箭牌。
吳志森的邏輯很簡單,他是節目主持人,有權發表自身觀點,誰批評他就是打壓言論自由。看來,吳志森連言論自由的ABC也不甚了了,言論自由是指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開場合自由地發表言論,但言論自由不是沒有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規定,言論自由不得破壞他人權利和名譽,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不得鼓吹戰爭,不得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不得煽動歧視或敵視等等。吳志森挑撥兩地關係、破壞他人權利和名譽的言行,本身就是對言論自由的損害。
更重要的是,吳志森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對自身言論負上責任。他屢屢在電台節目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其中更多次誹謗李嘉誠先生,例如說他的大宅獲得豁免9,165平方呎樓面,多了1.04倍。但實情是李家大宅總樓面面積8,842呎,獲批豁免面積如環保露台等少數樓面,一般人也可申請得到,而李家亦超乎尋常地補高地價,以免遭人話柄。但吳志森對此不置一辭,在節目上肆意抹黑,挑動社會的「仇富」情緒,其中對李嘉誠的不實指控,嚴重貶損其人格和名譽,本身已構成誹謗罪,李嘉誠先生完全可以控告他誹謗。
亞里士多德說:「極端就是一種罪惡。」吳志森極端偏激失實的言行已經逾越法律底線,他必須為自身言論負上法律責任。他看來也意會到言論自由大旗也難再掩飾其誹謗的行為,近日的回應文章也由「縱使四野無人,我還是要自己面對」的激昂,變成呼籲他人不要「視而不見,袖手旁觀」的虛怯,逢人叫屈,四處乞援,前倨後怯,為了什麼?還是一句: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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