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振聰提出龔如心遺產逾100萬元,自己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院。不過,法官認為,遺產逾100萬元是指陳振聰勝訴後可獲得多少遺產,並非指龔如心整份遺產有多少。法官又指出,若任何涉及逾100萬元的爭產案就「自動」可上訴至終院,稱對此有極大保留。
■ 陳振聰引用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產案及梅艷芳遺產案為案例。法官認為,該兩宗官司的勝訴者會是遺產唯一繼承人。但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只是「部分遺囑」,即使有效,也很難證明陳振聰是龔如心遺產唯一受益人,陳振聰未能證明自己會取得該100萬元以上的遺產。
資料來源:上訴庭判辭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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