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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藥案:自首情節被認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2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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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張妙的家屬要求嚴懲兇手。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網報道,昨日上午,宣判結束後,記者採訪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辦案法官。

 記者:被害方認為,藥家鑫在警方最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為不應構成自首,一審是如何評判這一行為的?

 法官: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藥家鑫在未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於作案後第4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記者:既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為什麼還要判處其死刑?

 法官: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縱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後,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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