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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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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批地優惠私人會所 或須每月外借40小時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14]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土地契約條款,要求在港英年代獲當時政府以優惠地價批地發展的數十個私人會所,增加讓公眾可申請使用有關設施的時段,每月最少須40小時或以上。而體育總會可使用時段,每月則最少10小時。特區政府強調,在今年底至明年初與營辦有關會所的團體就地契續約時,考慮議員意見,在土地契約中加入特定條件,並會巡查在修改落實後的情況。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討論有關獲政府以優惠地價批出土地會所的問題。根據目前契約條件,有關承租人須按當局要求,「容許外界團體預訂使用其設施,每星期不多於3次,每次3小時,周末或公眾假期除外」。為使預訂設施安排更靈活,當局建議將之修改為「每月40小時或以上」,並考慮取消「不得在周末或公眾假期使用設施」的條件。

 另外,政府正考慮要求有關會所營運者,每月除了開放設施予外界團體使用40小時外,也須每月至少提供10小時給體育總會預訂設施,作為訓練隊伍或舉行本地賽事之用。

反對派促全面檢討優惠

 不過,多名立法會議員在會上批評,政府向私人會所提供優惠地價的做法已經過時,應該就此作出全面檢討。民主黨議員張文光批評,當局建議把有關會所開放予公眾申請使用的時段,增加至每月不少於40小時,仍然不足夠,質疑當局只是玩弄數字遊戲。他並指,該等設施經常丟空,不明白政府何以不進一步增加公眾開放時間。同黨的李永達更稱,目前有關的土地契安排,是納稅人變相向這些會所資助數百億元計的地價,但當巿民想使用這些設施,卻要向有關會所的營辦者「乞求」。「公民起動」何秀蘭則稱,倘若這些私人會所不願意對外開放,政府應向營辦者收回巿值的地價。

民政局允續地契修改條款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楊立門在回應時表示,當局已要求有關會所調整設施開放時間,並進一步向公眾開放,又承諾日後跟團體在續約時,會考慮根據議員意見,加入特定條件,如:加強監察根據契約營運的體育設施租用情況、可規定營運者按季提交其給予外界團體使用設施的報告等。同時,特區政府會抽樣巡查,並在收到投訴後採取行動。政府如果察覺違規情況,並認為須採取執行契約條款的行動,就會採取適當跟進措施。

 有批評指,大部分市民均不知悉可申請使用該等會所的設施。對於該批評,當局計劃規定營運者在其網站刊載設施的資料,並把有關資料上載至民政事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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