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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買家應追討訂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2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嚴敏慧)九龍城成龍居「外牆」變「地舖」,更懷疑僭建和佔用公眾地方,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買錯舖的謝女士求助無門。有律師表示,拆牆的業主未擁有停車場業權,只要謝女士的臨時買賣合約內,沒有列明「不能就業權問題作拒絕買賣理由」,她成功向業主索回30萬元訂金的機會頗高。而法團則可向法庭入稟,要求外牆擁有人按照大廈公契,還原地下外牆原貌。

 律師梁永鏗表示,大多數臨時買賣合約內都會寫有「按現況買賣」,但謝女士的個案,由於「地舖」佔用停車場位置,而停車場的地權不屬於賣方,故「按現況買賣」不是抗辯條款,不能阻止謝女士追討30萬元訂金。至於法團要業主拆卸地舖,則可按公契入稟,要求地下外牆業主作出處理,而大廈管理公司亦要對事件負上部分責任。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謝女士簽下的臨時買賣合約列明購入的為外牆,但經紀口頭銷售並沒有明確解釋,加上謝女士亦不諳英文合約,不排除銷售中有誤導。他指出,謝女士可向賣家提出推翻合約,如雙方協議同意,謝的訂金可全數退回;若對方不願意推翻合約,謝女士亦可入稟法庭,要求法官裁定合約無效。

 陸偉雄提醒,市民買賣樓宇動輒數百萬元,投資者宜聘相熟律師,細閱所有法律文件。他又稱,部分發展商或業主會提出,若買家使用指定律師,可贈送律師費,但陸偉雄稱,由賣方出資聘請的律師,若交易出現問題或會偏幫賣方,呼籲市民「便宜莫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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