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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少年運「冰」 港毒梟重囚30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5-2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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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15歲無知少年多次被毒販利用,販運市值共445萬元「冰」毒由內地來港再到澳洲,期間失竊近200萬元毒品後,遭禁錮毒打及威脅繼續運毒,少年不堪壓力,自殺獲救後報警。涉案3名毒販日前被裁定共5項罪名成立,法官昨重判3人監禁19年至30年,以儆效尤。惟各被告聞判後仍表現輕鬆。

 3名被告依次為「發哥」黃得煒,35歲;「小生」李海棠,45歲;黃得強,32歲。首被告及第三被告為兄弟。3人被裁定於2009年10月底至去年4月,在香港串謀一名15歲少年及其他人士,6度販運市值共445萬元的「冰」毒罪名成立。首被告昨被判監30年、次被告判監26年半及第三被告監禁19年;案中15歲少年早前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獲不起訴有關罪行,並於案發後獲警方保護。

貪酬1萬 想抽身遭威迫

 法官張慧玲指出,該案令人震驚,案中主腦首被告利用少年較易逃過執法機關偵察的好處,不僅全程監控少年於深圳、香港及澳洲三地販毒,當少年想抽身離開,竟威迫他繼續販毒。首被告透過次被告招攬少年後,以1萬元報酬誘對方犯案。去年初,少年運毒到澳洲失敗後,遭首被告罵「令到全線停晒」,可見該販毒集團規模不小。次被告雖被首被告指示監控少年販毒,亦積極參與該案,但二人的刑期須視為一個整體計算;第三被告對少年的虐打行為雖令人震驚,但未有證據顯示他事前得悉有未成年人參與,故未予以加刑。

 張官認為,於案中處理近5公斤「冰」毒的首被告,和處理3公斤多「冰」毒的次被告均符合加刑因素,即是牽涉國際因素、有類同案底及在案件中擔任重要角色。法庭須向公眾傳遞不會姑息罪犯的訊息,以起阻嚇作用,再加上引用《危險藥物條例》56A條,凡案件牽涉利用年輕人參與毒品活動,均可考慮加刑,遂重判二人入獄30年及26年半。

還父債壓力大 護士勸報警

 案情指出,少年因父親的租客「小生」一句「你父親欠人好多錢」,便答應替老闆「發哥」販運「冰」毒。被告利用他年少往返關卡時較易逃過抽查,於2009年10月底至12月初成功3度從內地運毒到港。同年12月底,少年因弄破藏毒的冒牌Nike鞋,首度往澳洲運毒失敗,即遭「發哥」怒罵。後來少年到了澳洲犯案期間,遺失護照及疑遭同黨偷去市值近200萬元「冰」毒。被命到布里斯本與另一毒販會合時,又因在火車上睡著錯過下車而遭「發哥」責難。少年一度在當地跟隨集團成員流浪,在第3被告抵澳後曾遭酷刑迫供出失竊毒品下落。少年回港後不堪被迫運毒抵債的壓力入院,幸獲好心護士相勸,報警揭發案件。

 毒品調查科署理總督察曾俊傑(見圖)昨在庭外表示,青少年過境時一般較少被截查,易被毒販利用,日後案件涉及利用青少年販毒,都會引用相關法例向法院申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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