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金)被美國基金公司在本港追債一案,要追溯至1980年代,事緣剛果當時與一間歐洲公司簽約,興建水力發電及高壓電纜等設施,但未能付款。該歐洲公司透過仲裁獲得勝訴,之後將賠款轉讓予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下稱FG)。
不過,FG發現,剛果向中國中鐵出售採礦權,可獲豐厚利潤,於是在2008年入稟特區高等法院,要求剛果償還債務,當時累積欠債金額大約8億港元。剛果政府認為該國是主權國,享有中國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應該獲得無條件豁免,香港法院無權審理。2008年底高等法院接納這個說法。
FG其後上訴,去年2月,上訴庭裁定香港應沿用回歸前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權,即國家行為才獲得豁免,這宗案件只是屬於商業性質,所以推翻原判,要求剛果還債。剛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因而引發今次終審法院主動向人大尋求釋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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