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就審計署質疑東亞運公司違反協議,未有將09年東亞運的2,150萬元盈餘交還政府,並在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下,將其中1,000萬元撥予促進長遠體育發展的傳承基金。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批評有關的協議條文內容流於粗疏,又認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沒有任何酌情權或空間,准許將有關盈餘撥作資助傳承項目之用,並強調當局應先根據監管公帑運用的既定制度,尋求財委會批准才將盈餘撥作有關用途。
帳委會主席黃宜弘指,根據特區政府、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東亞運公司於06年6月簽訂的「三邊協議」,東亞運公司應把所得收入全數用於籌備、推展和舉辦09東亞運,活動如有剩餘撥款應交還政府,而在該協議中,以至政府提交予立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的文件,都沒有述明東亞運公司會捐款資助香港運動員的長遠發展。
帳委會:應按三邊協議還政府
當局在回應時認為,由於該1,000萬元屬贊助費,應與政府提供的資助區分,故有理由不把該筆款項視為東亞運公司須交還政府的運作盈餘的一部分。不過帳委會認為,資助傳承項目的1,000萬元是從東亞運公司整體資源的未撥用結餘中支付,故應將該筆款項視為09東亞運的剩餘撥款,並根據三邊協議交還政府。
帳委會認為推行傳承項目以支援香港運動員的長遠發展本身雖饒有意義,但運用東亞運公司的運作盈餘來資助傳承項目下的2筆捐款,並非適當做法。
指民政局局長無酌情權
就民政事務局局長指撥用部分東亞運公司的運作盈餘資助傳承項目,屬於局長有權作出的政策性決定的範圍,故毋須先尋求立法會批准,但帳委會認為,該項目並不屬於財委會就籌辦及舉行09東亞運所作撥款批准的範圍,而根據三邊協議,運作盈餘理應交還政府,故民政事務局局長在這問題上並無任何酌情權或空間。
帳委會又認為,有關的「三邊協議」在草擬時考慮有欠周詳,條文內容亦流於粗疏,以致留下很大空間可作不同詮釋,如有關「剩餘撥款」一詞的涵義等,委員會對此表示不滿,並建議當局日後舉辦同類活動時,應在與有關各方簽訂的協議中,針對不同的可能情況,包括有剩餘款項等訂立適當條文,以免出現可被故意曲解的含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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