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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三讀通過《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包括將特首選舉開支上限提升至1,300萬元,以及容許各級選舉中的候選人在指定期限內修正其選舉申報書內的輕微錯誤等。經修訂後的選舉安排,將於今年11月舉行的2011年區議會選舉及之後的各場選舉開始實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介紹了有關條例草案的重點建議,包括在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中,引入類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下的越級上訴機制。
涵立會區會村代表選舉
根據有關建議,對原訟法庭就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包括補選,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若取得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就目前多個政黨均不滿選舉申報書中即使有細小錯誤,都會被轉交廉政公署處理,增加各候選人的負擔,是次經修訂的法例規定,選舉申報書出現輕微錯漏,不超過相關選舉的建議最高特定限額,候選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修正選舉申報書內出現的錯誤或遺漏,無需向法庭申請寬免令作出有關修正。
增選舉開支候選人資助
條例草案建議將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4.8萬元增至5.38萬元,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則由現時每票10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50%,修訂為每票12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50%,並建議行政長官選舉開支限額由自2001年起實施的950萬元增至1300萬元。
會上,公民黨議員余若薇質疑,明年的特首選舉只有1,200名選委,卻比立法會「超級區議員」的選舉開支上限高逾一倍,是「輕視一般市民的知情權和投票權」。林瑞麟反駁指,特首候選人未來選舉應面對整個香港社會,因此無論競選辦公室人手、宣傳公關都要有多些財政預備,開支上限增加至1,300萬元,是實事求是的恰當做法。
越級上訴機制終院定奪
就越級上訴的問題,公民黨議員吳靄儀聲言,該做法增加特區終審法院的工作負擔,加上上訴特區終院的門檻很高,需要符合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等理據,故擔心選舉呈請並不符合有關要求。林瑞麟回應時認為,將選舉呈請是否可上訴交由特區終院去決定,是不想不必要地限制終院的工作,並相信終院會很有原則地去決定是否批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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