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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右)重申,當局處理新界和市區僭建物時,一視同仁。資料圖片
法學界別普遍認為,法治(Rule of Law)的概念是「以法律規限管治者的權力,以保障被管治者的權利和自由」,其要點大致可分為下列3項: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透過既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形式公正或程序公正,應用時須公平、公開及一致;
3. 法治限制政府權力。
除上述原則外,有學者指出法治的核心精神不單在於法律本身,更重要的是守法精神及公民意識,否則空有法律亦徒然。
法治層次
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學者戴耀廷提到法治層次時,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四大層次。
1. 有法可依:法治的最低層次。社會必須先有完備法律制度,法律是落實法治的基礎,必須按照人民的意願來訂立。
2. 有法必依:以法律為主要的管治工具,人民和政府同樣受法律約束,法律背後包含平等公義的精神。
3. 以法限權:以法律約束政府的權力。在這層次,法律不單是管治者的管治工具,還會發揮避免管治者濫用權力的作用。
4. 以法達義:法治的最高層次。意指透過法律促進社會公義,保證人民的基本權利,如言論、結社及集會等自由,並確保公平和公正的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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