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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禁止電訊服務約滿自動延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7-1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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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祥料消費者今後在簽新約時將獲更全面的保障。香港文匯報記者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電訊服務營辦商與用戶過去出現的「強行續約」、「濫收費」及「蚊型字體條款」等糾紛有望解決。電訊管理局表示,由本月起,香港所有電訊營辦商在要求客戶續約或簽訂新約時,須參照業界自訂的實務守則,例如主動上門邀請客戶簽訂的合約,需設最少7天冷靜期;營辦商亦不能在未獲客戶同意前,自動替其續約。然而,如營辦商已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贈送禮品,冷靜期或會自動取消。電訊管理局表示,若果電訊商違反守則,可能會被視為誤導,當局有權調查。

 電訊局2009年共接獲4,051宗投訴,當中952宗涉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有關數字去年分別升至5,711宗及1,466宗;今年首5個月則接獲567宗涉及電訊服務合約糾紛的投訴。香港通訊業聯會去年12月制定《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下稱守則),以自我規管方式向業界提供為客戶擬訂電訊合約的指引,並於本月1日起生效。

合約需淺白 字體禁蚊型

 按照業界守則規定,電訊營辦商向客戶提供的書面合約需以淺白文字印刷,字體大小亦有規定,合約內容須清晰列明內容、收費、續約安排等細節,如經電話訂立的合約,則須附加書面確認;客戶亦可自由選擇退出任何免費試用服務而不需付款。

 電訊局助理總監劉光祥指出,如果有關合約是由營辦商上門向客戶推銷而簽訂,客戶須享有至少7天冷靜期,該段期間可取消合約而毋須繳付任何費用。但他亦指出,如營辦商已為客戶安裝線路、啟用服務或向其奉送贈品等,冷靜期則不適用;然而,營辦商必須確認客戶已知悉有關取消冷靜期的安排。

守則屬自願 違規不受罰

 另方面,如未獲客戶同意,電訊商不可自動續約,且須在約滿前至少30天通知客戶商談續約。此外,客戶亦有權提早終止合約,營辦商必須在合約內清楚訂明相關手續或收取費用。營辦商如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亦須提早30天通知客戶,如涉及加價等對客戶有較大影響的改動,客戶應有權無條件終止合約。

 電訊營辦商會陸續將新標準合約送交電訊局監察,劉光祥相信,消費者今後在簽訂新電訊合約時,將可獲更全面的保障。不過,由於守則屬自願性,營辦商出現違規情況亦毋須受罰。劉光祥強調,如客戶有任何投訴,電訊局會協助跟進,並密切監察守則的實施情況,審視成效,日後再決定是否進一步改善守則。

 電訊局建議消費者在訂立新合約或續訂現有合約時,要閱讀及清楚明白合約內容,有需要時可參考業界守則的相關條文,如有任何疑問,應要求服務供應商詳細解釋有關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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