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競爭激烈,各大購物商場為增強競爭力,紛紛以免費的購物穿梭巴士方便顧客。港人北上消費時亦可享此類免費交通服務,但鮮少有人意識到此類免費購物車發車時刻表一經在商場公示,即被視為顧客與商場訂定的買賣合約,商場如有違反,即須承擔違約責任,顧客可循法律途徑索賠車資。
未按時發車 顧客稟法庭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宗消費者訴商場免費購物巴未按時發車致損索賠案。被告深圳市某商業有限公司購物廣場,為在該廣場購物的消費者提供免費巴士搭乘服務,其公示在商場門口的免費大巴時刻表顯示,「周一至周日開通免費巴士,憑當天小票入座,上車請向司機出示小票。……此巴士運行表的最終解釋權歸某購物廣場。」兩名原告在該商場購物完畢後未等到免費巴按時發車,投訴至服務台後被告知屬正常情況,原告可自行搭乘公交車回去。原告不滿,並告上法庭。
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被告所指的「此巴士運行表的最終解釋權歸某購物廣場」的公示內容並不能作為其免責的抗辯事由,且被告無法舉證自己已按時發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88條第1款,《合同法》第60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應當賠償兩原告交通費共4元。
違諾如違約 商場賠4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官廖煒冕表示,商場就該免費服務內容及享受服務的條件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已對周圍顧客是否到其商場來購物產生直接影響。被告的公示行為應視為其承諾向特定消費者提供免費巴士搭乘的附隨義務。 ■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若溪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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