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無線法律部律師丁子殷表示,曾應陳永孫要求於09年10月底製作一份聘請思潮的服務協議書,但對於廉政公署向她展示另一份不同日期、卻已被簽署的服務協議書則表示沒有見過,不明為何這份已簽署的協議書日期會與她的不同。
合約內容 陳永孫要求撰寫
丁子殷在03年加入無線電視法律部,並於06年晉升為律師。丁表示,陳永孫曾於09年6月5日著她草擬一份給思潮製作公司的意向書,列明思潮可替無線物色贊助商。於09年9月21日,她又應陳永孫要求草擬一份有關台慶節目,包括無線、新濠天地及思潮的三方合約,合約中責任及角色則應陳永孫要求撰寫,亦由於她不知道合約的銀碼,因此留空讓陳填上。同日,她亦收到新濠的草擬合約,該份合約指出新濠會付589萬元給思潮,讓思潮扣除服務費後將尾數付給無線。丁表示當時沒有質疑這種付款的形式,亦沒有向陳提出疑問。
同年10月28日,陳永孫指示她製作一份與思潮的服務協議書。其後,丁子殷到廉政公署落口供時,廉署卻向她展示一份日期為10月19日同內容的協議書,簽訂雙方亦是無線與思潮。她表示對於兩份服務協議書日期不同感到不解。而在整個項目中,只有陳永孫一人與她聯絡,及指示她草擬有關合約等。另她指出無線沒有明文規定,所有已簽署的合約必須要交給法律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