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於1995年加入無線電視,2004年晉升為廣播業務總經理的陳志雲,昨日獲主審法官潘兆童接納他於除夕夜在奧海城演出的《志雲飯局》現場版,是以「名人」及「藝人」身份主持,幕前演出絕不是總經理工作範疇,與總經理的行政責任「風馬牛不相及」。陳志雲當晚演出《志雲飯局》,不是以無線電視代理人身份;再者,陳志雲答允演出,更有助無線履行與奧海城之間的合約,亦因陳志雲不屬於無線經理人合約,無線無權就陳志雲賺取的報酬抽取佣金,故陳志雲從思潮廣告收得的演出費用,與無線並不相干。
無線早知悉 故不涉申報
潘官強調,陳志雲與無線僱傭合約條款中,已清楚指明陳志雲若要「秘撈」,事前必須作書面申請,以及獲得總經理批准。雖然辯方爭拗陳志雲已是「總經理」職級,所以不用申請,但法庭認為,條文的合理解釋,應是陳志雲需要就外間工作而向上級申請,而不是毋須申請,不然雙方僱傭關係就失去「法律依據」。無線為公營機構,對員工外間工作的規管,應較私營機構更嚴謹。而今次倒數活動是無線製作的節目,無線早知悉陳志雲會出席演出,所以並不涉及事前申報的工作。潘官指,從控方證供顯示,陳志雲答允在《奧海城狂歡邁向2010》節目中主持《志雲飯局》現場版,沒有對無線電視構成任何不利;相反,有助無線履行與奧海城之間的合約。無線對陳志雲收取11.2萬元報酬,給予了「默許」,正符合防止賄賂條例中第9條的「抗辯理由」。
李寶安認不能逼志雲主持
法庭同意身為電視台高層,少不免會因工作需要於幕前出現,例如:為節目站台、節目結束後上台祝酒等情況。不過,主持《志雲飯局》卻是另一回事,因為當中涉及表演元素,與總經理行政責任「風馬牛不相及」。雖然無線電視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不肯承認陳志雲除了業務總經理外,有另一個身份,但李最終不得不承認無線電視不能強逼陳志雲主持《志雲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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