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北角電器道一鳳姐2008年遭劫殺,赤裸伏屍廁所,頭部被綑濕毛巾塞進馬桶內;案中無業兇手原於翌年被判囚終身,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未有交代法醫證供與辯方聲稱鳳姐不慎跌倒的案情吻合,昨決定撤銷其謀殺罪,待聽取雙方陳詞後再決定是否重審。
2008年3月本港發生4宗鳳姐連環被殺案,其中捲入北角電器道27歲鳳姐慘遭劫殺案、身高逾6呎的「高佬」上訴人林培峰(33歲),被捕後堅稱無意殺人,並向警員說:「我也是看新聞才知她死了。」
堅稱無意殺人承認誤殺
林早於開審前承認誤殺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並於2009年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上訴庭昨撤銷林的謀殺罪後,考慮到陪審團根本未有機會分析相關情況,故押後決定是否重審、抑或順應辯方要求採納上訴人承認誤殺罪,期間林繼續還柙。
指引不足剝奪被告機會
判辭指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剝奪林培峰公平審訊的機會。法醫指鳳姐死於窒息,又指她頭部被綑毛巾並非致命關鍵,估計她因頭撞馬桶至失去知覺,而當時其頸部被卡在馬桶邊緣,面部則垂入馬桶內,此姿勢令其氣道受阻塞致窒息。
林培峰被捕後多番強調只是打劫求財,他用毛巾包住鳳姐面部只為了阻她揚聲呼救,惟鳳姐自己不慎跌倒、頭部栽進馬桶,他搶掠一番後逃離現場,再到附近賭錢。法醫原審時供稱,死者頸及喉嚨皆沒有深的挫傷,顯示其頭部在馬桶時沒有遭人從後頸施力按壓,也不排除她跌倒。上訴庭判辭指出,法醫這部分證供與辯方案情吻合,但原審法官只勾勒了法醫證供,以及叫陪審團「小心考慮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幾乎沒有交代法醫證供如何支持辯方案情,對上訴人不公。
控方案情指出,林培峰涉於2008年3月16日於北角電氣道96號一樓一單位,搶劫27歲女子並將她謀殺;同日下午死者友人與死者失去聯絡,遂與開鎖工匠上門,赫見死者赤裸倒在廁內。警方追查死者八達通卡的購物資料,發現有人在案發當日,利用八達通卡到銅鑼灣的便利店購物,終於同月21日,在林的柴灣漁灣h住所把他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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