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外傭爭居港權案」尚未宣判,似乎香港人主流共識還是認定勞資雙方本早有「不成文的君子協定」,否則當年為甚麼不選同種同文的「順德媽姐」?現在卻被個別法律界精英、社工、記者標籤為:「不理性」、「種族歧視」和「被政府誇大的數據嚇倒」,實在冤枉。有「異見人士」透過網上組織聯繫,成立意見團體,示威遊行表達不滿,卻受到支持外傭居港的人阻撓。連遊行也被阻時,難怪部分「反外傭居留」的人憤慨得要「爆粗」。
狀師營生的一大「專業行為」,是要「青天大老爺」認定與訟的對方不可信(普通法的法庭則是影響法官and/or陪審團)。凡法律條文沒有寫得清楚明白的官司都「有得打」,當年社會有共識不讓家庭傭工享居港權,才會捨近圖遠,哪會想到有今日?沒有白紙黑字寫明,結果今天便有給人走法津罅的漏洞了。小市民若認同這樣「走法律罅」,可以褒美為「合乎法治(rule of law)精神的尋瑕伺隙」;不認同,則是「廣府扭計師爺陳夢吉(李小龍之父李海泉演過)、荒唐鏡(新馬師曾演過)式的捩橫折曲」。
「種族歧視」之說更是極惡毒的污衊。由「種族歧視」而等同「德國納粹黨」,進一步等同「贊成對猶太人種族清洗(genocide)」,然後「思想罪與殺人兇手等同」,如此層層上綱上線的思辯程式已成為某些人的條件反射。今天歐美白種人可以自由侮辱伊斯蘭先知,卻不享有反猶太的言論自由。這才是「種族歧視」。還有,元朝時蒙古人酒後打死漢人可以罰款結案,反過來就要填命,是「種族歧視」。再有美國政府一八八二年通過《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一九四三年才廢除),對歐洲白種人移民則沒有類似限制,也是「種族歧視」。
此間「琴台客聚」的「室友」韋基舜翁,幾十年前曾建議從珠江三角洲引入家傭。當年香港「棄粵就菲」,實包含當政者的深謀遠慮。那時中港跨境婚姻已多,有人擔心引入中國家傭會讓港人內地妻子變相湧港。「走法律罅」的辦法是「易妻而僱」,由中間人安排張三聘李太、李四用張太,來港後兩家調換「女傭」,回復「夫人」身份。政府如何可禁?
因為當年菲律賓政府有遠見,大力配合,輸出家傭就成為菲國一大外匯收益之源。外傭對香港社會發展當然有貢獻,但是已經領了薪水。而且用菲傭而棄媽姐,也影響到香港一兩代小孩的成長。一者,早期菲傭不會煮粵菜,令到許多港孩要長期吃煎香腸、炸雞翼等不健康菜餚。二者,因文化差異的關係,外傭帶大的孩子喪失了許多認識香港民俗的機會。
新加坡、沙特阿拉伯都不准外籍家傭享居留權,政客可以說那是「專制政權」。但是美國拒納而加拿大容許,為甚麼香港一定要學加拿大而不學美國?香港政客在這次爭議侮辱異見人士實為不理性,應該跟持相反意見的小市民公開辯論(可由相關異見團體公推代表)。
不要「只准大狀放火,不許網民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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