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純粹針對青少年吸煙行為的法例只有371章內的15A及15B,其餘為針對不分年齡的一般性吸煙行為。
以下為兩條法例的大意:
法例371章15A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售予18歲以下人士。
法例371章15B 煙草產品零售商須展出「禁止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產品」的標誌。
資料來源: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