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PUP法例的效果,由於涉及法例執行鬆緊程度以及因此影響青少年的行為,要釐清當中關係及影響水平並不容易,故相關的實證研究並不多見。外國學者Wakefield及Giovino綜合了多個相關研究後(儘管各有不足之處),認為只有很少證據說明PUP法例具有效果,只有少數研究顯示對部分低風險的青少年有效果。而究竟PUP法例的實際效果如何,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的研究。
港家長不抗拒立法
是否需要訂立某一法例,其中一項要素是社會的認同程度。由於PUP法例對香港人非常陌生,社會上未有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很難作出定論。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於2005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就家長對青少年吸煙意見調查,表四顯示絕大部分家長贊成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士吸煙,接近7成支持立法訂明父母需禁止18歲以下子女吸煙。調查數據初步顯示家長至少並不抗拒有關法例。
表四:香港家長對預防青少年吸煙法例的意見(2005)
贊成/十分贊成
是否贊成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士吸煙 90.1%
是否贊成仿效台灣,立法訂明父母需禁止18歲以下子女吸煙 68.9%
資料來源:《香港家長對青少年吸煙態度意見調查2005》,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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