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PUP法例在一些國家實施,尤其是美國,但並不表示社會完全支持。一般人會以為控煙團體一定會支持更嚴厲的控煙措施,而煙草商會反對。就PUP法例而言,情況並不一定如此。在美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控煙團體Campaign for Tobacco-Free Kids便對該等法例有所保留,反而煙草商大力支持。何解?
支持PUP法例
1. 青少年需為其行為負責
2. 更直接針對吸煙行為
3. 對青少年更具阻嚇性
4. 不立法會傳遞錯誤訊息予青少年:吸煙禍害較其他18禁的行為輕微(例如三級電影及飲酒等)
5. 配合國際控煙策略,進一步將吸煙行為奇異化(denormalize)
反對PUP法例
1. 青少年心智未成熟,本身是煙草產品宣傳下的受害者,不應罪責
2. 煙草商應為吸煙問題負上最大責任,PUP法例令煙草商卸責
3. 執行困難,而且成效存疑
4. 與其虛耗資源於成效不明的PUP法例,不如將資源投放於已證實有效的控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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