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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夫婦「反口」覆核 又爆居權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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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傭利用假日聚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高院上月裁定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後,昨日再有另1宗外傭居港權案在高院聆訊。一對來港工作逾20年的菲籍家傭夫婦認為已有資格申請居港權,與當局磋商後,原已於早年接納以2007年作起點計算居港年期,但突然「反口」提出司法覆核。港府指他們當年已接受有關安排,而入境處長可行使權力,保障社會利益。案件押後判決。

子女獲居權 就讀職訓局中學

 曾經是外傭的夫婦Domingo Daniel和Domingo Irene Raboy,2人分別於1985及1982年來港,妻曾替不同僱主打工,而夫則替同一僱主打工至2007年。2人早於1988年9月在香港結婚,育有3名子女,年長的2名子女分別19及15歲,分別就讀職訓局及中學,並取得居港權,但年僅7歲的幼子則曾回鄉生活,遂未合資格申請。昨天2申請人未有現身法庭。

 代表2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陳詞指,申請人夫婦於2006年4月申請成為永久居民,但被入境處拒絕,他們於同年8月再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至2007年10月律政司代表入境處跟申請人達成協議,只要他們終止上訴,便容許他們暫時逗留香港1年,其後續年覆核,期間可從事任何工作。由當時開始計算,若申請人合乎資格,便能於7年後,即2014年申請成為永久居民。

 李志喜表示,入境處於2007年10月11日去信要求他們終止上訴時,並沒有列明申請居港權的逗留時期從何計起,申請人至11月14日辦理延長居留手續時,始在文件知悉由當天起計算逗留時期,但李指2名申請人未有律師陪同,未能獲得法律意見,因2人認為他們已合乎申請資格,遂於2008年3月再申請居港權,復遭拒絕。

妻違逗留條件 入境處拒絕申請

 李續稱,入境處當初拒絕申請人妻子,是她違反逗留條件,包括於2006年申請前7年沒有連續居於香港,曾於2005年兩度離港,又於2006年被終止僱傭合約,卻仍然繼續留港。他稱,如入境處認為她逾期居留,理應拘捕及遞解她,但入境處曾去信指不會強制把他們遞解出境,並重申女申請人逗留在港期間,並非不合法入境,也非逾期居留,指斥入境處沒有全面理解申請人的情況。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陳樂信則稱,申請人既然於2007年承諾了政府提供的「優惠協議」,理應要遵守列明的條款,他們現時已獲無條例逗留,得益後卻「反口」。陳續稱,加上入境處處長可就境內的人口控制行使其權力,因為與社會利益有關連,處長行使權力以保障社會利益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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