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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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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嚴重反競爭協議 先告誡再執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9]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競爭法令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產生憂慮,當中一大原因是他們擔心難以掌握及遵從條文,以致誤墮法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指出,今次修訂建議並無改變任何有關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4項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執法情況,但卻就非嚴重反競爭協議發出告誡通知,並給予時間糾正,如違規公司沒有遵從,才採取執法行動。

 發言人指出,為免有企業在不知情下犯法,且只屬交換資料等非嚴重行為,競爭事務委員會將首先發出告誡通知,並訂立1至3個月的限期,讓對方糾正。然而,若企業犯下嚴重行為,競委會將根據情況決定直接提出訴訟,或先行發出違章通知書;如企業不接受,才提出訴訟。

 不過,特區政府建議將《競爭條例草案》內違章通知書可要求企業最高繳付1,000萬元款項的一項取消,卻被指是向商界「妥協」。發言人強調,有關修訂並非妥協,而是鑑於很多中小企認為有關要求太嚴苛,且擔心縱然認為沒有違規,卻為免惹來訴訟而「被迫」付款。發言人指出,當局考慮過後,認為取消附帶款項對執法的影響不大,「因為如果是嚴重個案,可考慮直接提出訴訟,違章通知書只是多一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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