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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特地就有關修訂,向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陳鑑林、李慧�k作簡介,並與議員進行詳細討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商界一直擔心競爭法會加重業界經營成本,令條例遲遲未能通過。特區政府在諮詢商界及專業團體等意見後,再在《競爭條例草案》的6個範疇上作出修訂,當中包括將最高罰款由全球營業額的10%降至本地營業額的10%,且最多3年。條例通過後,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及限制產量俱列為嚴重的反競爭行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指出,有關修訂是在維持《競爭條例草案》的完整性及有效性的前提下,回應了商界對條例的關注。不過,他沒有回應當局是否擔心不夠票通過才作出讓步。
行政長官曾蔭權在施政報告中表明,當局將會為商界對《競爭條例草案》的疑慮作出回應。蘇錦樑指出,當局在提出修訂前已細心聽取很多意見,亦諮詢了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商界、區議會、學界及專業團體的意見,相信能有效打擊反競爭行為。
回應中小企訴求
蘇錦樑指出,修訂建議涵蓋條文清晰度、低額模式、罰款上限、違章通知書、私人訴訟及合併規管6個範疇,並已向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遞交修改建議。他表示,昨日曾與多個大商會及中小企商會簡介有關修訂,會議氣氛良好,他將於下周二出席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向議員解釋建議修改的內容。他說:「我相信香港競爭法訂立後,會為消費者帶來很多好處,並繼續維持香港的持續競爭力。」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指出,有關修訂是回應了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訴求及憂慮,但強調並沒有因此降低執法力度,並非向商界「讓步」及「放生」大企業的做法。修訂建議其中一項較大的改動,是將最高罰款由《條例草案》建議的全球營業額10%,且不設時限,降為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3年。當局指出,根據外國經驗,絕少會以企業的全球營業額作為罰款準則,亦擔心此舉會影響跨國企業在香港營商的意慾。
當局又作出修訂,若參與違規協議或行為的企業,一年總營業額合共低於1億元;或違規的獨立公司一年總營業額少於1,100萬元,將可獲豁免刑責,但如觸犯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或限制產量的嚴重行為,則不會獲得豁免。發言人表示,一些營業額較低的非嚴重反競爭行為,對市場的影響並非顯著。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設私人訴訟權,讓任何人均可以獨立身份,就企業的反競爭行為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控訴,但考慮過大企業或會利用私人訴訟權來騷擾中小企,而中小企又未必能負擔私人訴訟的法律費用,故建議剔除有關獨立私人訴訟的權力,未來將全由競爭事務委員會把關,決定是否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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