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文匯網首頁 | 檢索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背囊漢港鐵偷拍裙底被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9]     我要評論
放大圖片

 ■發生偷拍裙底案的金鐘港鐵站D出口梯級現場。 香匯文匯報記者溫瑞麟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揹著一個背囊的男子,昨日早上10時46分在港鐵金鐘站D出口梯級徘徊,期間企圖用攝錄器材偷拍一名經過女士的裙底時,當場被其他見義勇為的途人發現,立即將其截停及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經調查後,以涉嫌「破壞公眾體統」罪名將其拘捕帶署扣查。

控破壞公眾體統明提堂

 被捕男子姓吳,34歲,明日(20日)在東區法院提堂。案件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繼續跟進。

 港鐵事後則以事件已交由警方調查,不予置評。發言人稱,港鐵十分支持警方的行動,不時會與警方宣傳撲滅罪行的信息,並藉此提醒市民,如果在港鐵範圍內發覺有偷拍等違法行為,應在安全情況下通知港鐵職員或報警,以便港鐵與警方立刻採取行動。

 偷拍影裙底一類案件,過去警方一直以「遊蕩」罪檢控,自上訴庭指遊蕩罪較適用於在女廁或別人屋外偷窺等行為,而並不適合用於偷拍影裙底行為後,警方現時一但拘捕涉嫌偷拍影裙底人士,都會控以普通法中的「破壞公眾體統」罪。即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淫褻或令人憎惡的行為而違反公眾體統,而該行為有可能被兩個或以上的人看到 (不論實際上有沒有兩個或以上的人看到)即屬違法,惟此例並無設刑罰期限,刑罰會視乎法官裁決,但過往案例一般只會判處感化。

 至於「遊蕩」罪,是指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罪成,可處監禁6個月;另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相關新聞
收肥佬黎政治鉅捐 陳日君拒交代肥水賬 (圖)
學者齊敦促 澄清鉅款用途
干政主教 幕前幕後屢亂港 (圖)
牙擦「輸機」封口 網友譏「等上帝指示」
反對派接受黎智英捐款紀錄 (圖)
菲夫婦「反口」覆核 又爆居權案 (圖)
官司拖3至4年 葉太憂申請者更多
旁聽者疏落 公眾席未坐滿
另一宗爭居權 下周三上演
入境處給申請人無條件逗留協議內容
深圳晤港政協人代 喬老爺不談選特首 (圖)
來論:陳日君收受黎智英獻金幹什麼事?
緣慳一面:唐梁周六「前後腳」會鄉紳 (圖)
落區經驗:田二少嘆「洗酒樓」難度高
從善如流;立會多招改善採訪安排 (圖)
廿四味:黑金政治撕下陳方安生「香港良心」面具
港競爭法草案修訂降罰則 (圖)
民建聯歡迎修訂 將諮詢民意
非嚴重反競爭協議 先告誡再執法
工總:方向正確 總商會:仍需修訂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點擊排行榜

更多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