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海龍 深圳報道)一名黃姓香港居民,本月11日替人攜帶數碼播放機18台、指甲油和護理液12套從羅湖口岸入境,被深圳海關查獲,經查閱其通關記錄,發現其今年6月和8月曾分別因走私5塊手錶、3部手機以及66瓶健康食品,被海關處以罰款,符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3次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規定,遂將其刑事拘留。
據調查,黃並非不清楚《刑法修正案(八)》關於一年內3次走私行為構成犯罪的規定,而是心存僥倖,認為雖然2次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但只要每次攜帶私貨量少,過關人多不會引起海關注意,想不到今次以身試法,換來的是一紙「涉嫌走私犯罪」的《拘留證》,為此黃表示懊悔不已。
《刑法》取消5萬為量刑點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作為「起刑點」的規定,並將規定修正為: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凡一年內因走私行為被海關處罰2次,第3次再進行走私行為的,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變為刑事犯罪行為。
根據海關反映,目前有多名進出境旅客有2次因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的記錄。海關提醒應注意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免遭遇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