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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前,黃維則堂一直都是長洲的最大地主。清末年間,黃維則堂已獲得清廷授予長洲的管理權,擁有長洲中部土地的管理權。凡居民持有地契,每年所徵收之地稅,由黃維則堂代收,一半歸於政府。土地買賣按揭,需經政府註冊及由黃維則堂同意。
曾擁長洲9成私地
英國在1889年「租借」新界時,以75年為批租期繼續由黃氏管理長洲土地,並於1905年,港英政府訂立官地租約,將長洲500多戶居民共619個地段的私人土地批給黃維則堂,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該堂成為長洲9成私人土地的註冊業權人。
由於黃維則堂擁有分租權,長洲島上的住宅買賣,曾於一段長時期,須先向該堂繳付大筆手續費並要獲其批准,以至影響長洲島上的物業價值,並因此出現糾紛。
直至前立法局於1995年《集體政府契約(長洲)條例》通過後,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規定分租契承租人轉為向政府直接租地,從而令祖堂失去分租土地的業權,並向該堂補償2,000萬元。至此,黃維則堂與分租契承租人之間的糾紛已不復存在。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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