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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早表明毋須主動轉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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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鄭月娥多次在立法會強調,黃維則堂與其分租契承租人之間,已批出或續批至1994年11月9日之後,並已就1997年6月30日後付予該堂租金金額達成協議的分租契。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翻看立法會記錄,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單於今年內已分別於4月、5月及11月,3度於立法會回覆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和譚耀宗有關「黃維則堂地契」問題:表明自1995年通過的《集體官契(長洲)條例》,已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長洲集體官契,並且把該集體官契下的分租契承租人及分租契,分別當作為官地承租人及官契。「由於有關安排已隨著法例生效而實施,有關契約分租契承租人並不需要作轉名安排」。

年期屆滿後 會被當官契

 林鄭月娥特別提到,有黃維則堂與其分租契承租人之間,已批出或續批至1994年11月9日之後,並已就1997年6月30日後付予該堂租金金額達成協議的分租契,並無即時終止其承租人身份。但這些分租契年期屆滿後,亦會被當作官契,毋須主動做轉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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