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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曾4次在港犯盜竊案的澳門清潔女工,7年前被入境處遞解出境,但仍可於2009年再次來港參加女兒婚禮,之後更可進出香港40次,從未被禁入境。至今年8月,她再次在港盜竊,才被揭發違反遞解令。她不服判囚,提上訴遭拒。同時,法官斥責入境處未有把好關,讓違反遞解令人士能依正常渠道來港,並促請有關當局察看機制有否改善空間,以免輕易出現漏網之魚。
入境處解釋,處方已把被遞解離境人士個人及容貌辨析等資料備存電腦系統,但該清潔女工被遞解離境後,去年再以不同名字及出生日期來港。處方稍後將跟進調查案件是否涉及行使偽造證件等罪行。
月入6,000澳門元的上訴人周心意(49歲),已婚但與夫分居。1995年至2004年間,她在港4次犯盜竊罪及一次違反緩刑令。2004年3月,她因犯店舖盜竊判囚4個月,同年5月被入境處發出遞解離境令。
再犯盜竊罪 被揭發違令
今年8月,她再次在香港一間化妝品專買店偷取12支總值4,000元的香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盜竊及違反遞解離境令2罪,被判囚21個月。然而,她不服判刑上訴,指她2009年女兒結婚時已憑澳門居民身份證來港一次,之後也進出香港40次,令她誤以為遞解令為期只有5年。
高院昨日頒下判詞,駁回她的定罪上訴。暫委法官黃崇厚重申,遞解令作用是要受令者終生不能再踏足香港,命令沒有時限。她不能心存僥倖又或前來碰運氣,若有任何不明之處,有責任向當局查詢。不過,刑期則因計算有誤,獲減10天。
法官特別在判詞末段表示,不少被勒令遞解出境的人士,以真正身份及依循正常渠道來港,事後才被發現,顯示入境處人員未有掌握足夠資料以防止這類人士入境。
此外,假若遞解離境令實施單靠受令者自律,便會流於兒戲,故促請當局察看機制有否改善空間,以免輕易出現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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