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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意:父母至少一方需是港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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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的判決漠視立法原意。圖為當年宣判時數十名記者冒雨到場採訪。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平理)關於「雙非」孕婦在港所生子女可否取得居港權的問題,最早可追溯至《中英聯合聲明》的相關條文。1990年《基本法》頒布後,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仍在討論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細節,其中有關居留權的協議在1993年達成。當時兩國的協議是當子女在港出生時,如父母任何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即可享有居港權。不過,有關協議屬外交文件一直沒公開,政府在1999年「吳嘉玲案」中,代表政府的馬道立資深大律師出示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編制的有關基本法居港權小冊子,以證明立法原意。

特區籌委會通過有關規定

 1990年4月4日,全國人大在通過香港《基本法》的同時,還通過了《關於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在1996年內,全國人大設立特區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區的有關事宜」,有關事宜包括涉及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資格的認定事宜。籌委會在1996年8月10日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這是針對港人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有居港權的解釋,並指明「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這是對籌委會決議的進一步確認。

終院稱人大解釋無約束力

 然而,在2001年7月20日的「莊豐源案」中,本港終審法院認為人大的有關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並表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應當照字義理解,不能按所謂「立法原意」解讀。終審法院還判定: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抵觸《基本法》,因而宣告無效廢除。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時任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喬曉陽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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