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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擬徵稅10% 會否追溯未定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1-3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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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推行已9年,若實行徵稅,將引起很大連鎖反應,備受市埸關注。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推出已經9年、一直都未曾徵稅的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盈利徵稅有關草案已經擬好,屬於所得稅範疇,稅率暫定為10%,現正在徵求各部門意見。至於會否追溯過去9年的盈利徵稅,目前尚未有具體說法。一般相信,若QFII需繳交所得稅,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相信亦同樣需徵所得稅。

 據內地財新網引述接近監管機構的消息稱,內地有關部門對QFII在境內交易股票所得徵稅的草案已擬好,正在徵求各部門意見,並徵求過部分托管銀行和券商的意見。消息並指,已經擬好的草案中,用的並不是「資本利得稅」這一名稱,而是「所得稅」。

徵稅對吸引投資者影響大

 據了解,目前中國境內的機構交易股票所得一般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實行季度預繳年度徵收。而QFII適用何種徵收方式則很可能取決於其所得如何被稅務機關「定性」。2005年,稅務總局發文規定了QFII在中國境內買賣證券所得應免徵營業稅,2009年,明確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時應繳10%的企業所得稅。而對於QFII在境內交易證券所得是否應繳納所得稅的問題長期沒有明確。業內人士表示,這大大影響了QFII的利潤計算、利潤匯出、吸引投資者等日常運作。此次法規出台備受業內關注。

 就QFII而言,最為擔心的莫過於新法規是否對既往交易有追溯性的問題。自首批QFII進入市場至今,已長達9年,稅務問題積存已久。針對稅務問題長期模糊不清的情況,各家QFII採取的措施不同。有的QFII定期將一定比例的利潤提存,以備將來繳稅之用。但由於這一比例難以確定,且給QFII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帶來難題,有的QFII則索性不做提存。

過往交易追溯性備受關注

 瑞銀集團中國證券部總監袁淑琴指出,如果稅務機關要追溯,將前9年的稅一併收繳,對於一直提存利潤的機構來說還好辦,沒有提存的機構則會面臨很大困難,可能不得不將手中的大部分股票變賣以換取資金繳稅。她認為,這對於QFII機構中新進的投資者也不公平,他們很可能要為那些已經將利潤拿走的上一批投資者買單。

 此外,業界還提出,中國與日本、美國等多個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以避免雙重稅負,稅收協定中規定非居民企業的適用稅率一般不超過10%;但不少QFII註冊於開曼群島等與中國並無稅收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新的稅收規定出台可能引發QFII大遷移。

新稅收或引發QFII大遷移

 另根據中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QFII機構在境內有研究人員或場所,其適用稅率則應與居民企業相同,即25%;而若其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所得適用20%的稅率,且就其每次所得「單次核算」。這也意味著, QFII要就每次交易股票所得被「單筆徵收」,即每次交易中,若本次交易盈利,盈利的部分需被計算徵稅,而虧損的交易中,虧損數額將不允許被抵扣。這一方式被不少QFII機構認為「過於苛刻」。

 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顯示,截至去年12月21日,共有112家QFII獲得共計216.4億美元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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