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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刑事訴訟法 凸顯保障人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3-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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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例,使律師介入刑辯的時間大大提前,並正式從法律角度確認律師的辯護人地位。資料圖片

——取消「大義滅親」 禁迫「自證其罪」 不准「秘密逮捕」

 刑事訴訟法修改,是本次全國「兩會」的重要議程。被稱為「小憲法」的刑訴法,其立法宗旨已從最初單純打擊犯罪,發展至本次修改的打擊犯罪並注重保障人權。此番審議的新刑訴法明確了取消「大義滅親」、不得逼迫「自證其罪」、不得實施「秘密逮捕」等規定,並在多處修改中彰顯出「人文關懷」,這不僅折射出30多年來社會價值取向的變遷,更顯示中國在保障人權方面的實質進步。 ■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

 刑事訴訟法的起源,要追溯至1979年中國走向健全法制社會的開端。經過1996年全國人大會議上的首次修改,刑訴法在16年後再次大修。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兩度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並將三審稿提請這次大會審議。此次修改篇幅較廣,共新增60則、修改99則法律條文,擬將刑訴法從現行的225條增加至285條。

觸動公檢法律師利益

 刑訴法是內地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主幹法,此次提請大會審議,更凸顯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事實上,這部被認為「最敏感、最難修改」的法律,已經過逾7年的激烈討論,法律學者指出,「刑訴法規定的是抓人、定罪、判刑的程序,其改動就必將觸動公安、檢察、法院、律師的多方利益。」經過多方博弈後,刑訴法修正案最終得以完成,「這是妥協中的進步」。

衡量人權保障試金石

「刑訴法不是單純的程序法,有人把它稱為『行動的憲法』,甚至認為它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障的試金石。」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指出,雖然刑事案件不足內地法院每年審理案件的1/10,但刑訴法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刑訴法賦予的是嫌犯、被告人的權利,但實際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如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具體體現。」

卞建林表示,刑訴法在此次修改前更強調其工具價值,即: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然而,依照現代訴訟理念,應更多地強調刑訴法的程序價值,也就是刑事訴訟活動本身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就算是罪犯,也應享有人權。這是法學界和社會的普遍共識。」不少學者也認為,在公權力面前,嫌犯、被告的權力顯得非常弱小,刑訴法則要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

或將保障人權列首條

 這部法律明確禁止刑訊逼供等規定,並完善證據、強制措施、辯護等制度,在保障人權方面更進一步。據了解,經過多方面強烈呼籲,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刑訴法修正案很可能將「保障人權」明確寫入法律第一條。

 至於「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的重大意義,專家們認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於2004年載入憲法,而被稱為「小憲法」的刑訴法納入這一規定,不僅是貫徹憲法的重大舉措,更標誌著中國刑事司法制度進入全新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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