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鍾庭耀在特首選舉前夕公布所謂「民間全民投票」的結果,有雙重違法之嫌。一是正式選舉前公布的違法,因為《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對此有禁止性規定,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二是正式選舉後炒作的違法,反對派可以借此惡意攻擊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沒有公信力,沒有認受性,因此鍾庭耀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鍾庭耀主持的「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在23-24日兩日舉行所謂「民間全民投票」,採取登入網頁投票、 利用智能手機以應用程式投票,以及以身份證親到十餘個票站和五輛流動小巴投票。鍾氏還決定在25日特首正式由選舉委員會選舉前公布「民間全民投票」結果。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雙重」違法之嫌。一是正式選舉前公布的違法,二是正式選舉後炒作的違法。茲分別說明如下:
影響選舉結果屬違法
一、關於正式選舉前公布結果的違法。香港回歸以來經歷過多次不同層次的選舉,不論是區議會選舉,還是立法會選舉,或是行政長官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都會提醒傳媒及有關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可以公布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行政長官選舉程序規例》也有禁止性規定。
為何不能提前公布或預測呢?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第十五章的說法,是避免「可能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及選舉結果」。當然,所謂「民間全民投票」結果的公布不等於票站調查的提前公布,也不是對候選人在文字上的具體評論和預測,但其作用卻是一樣的,甚至猶有過之。在法理上,同樣都應當是違法的。
因此,這次行政長官候選人包括當選人及其助選團隊或其他熱心人士應當向選舉事務處作出投訴,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選管會條例》的規定,對「港大民意研究計劃」試圖影響選舉委員們投票意願和傾向的所謂「民間全民投票」作出嚴厲譴責,甚至可以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港大校方也應當檢討是否繼續允許鍾庭耀以「學術研究」為名,打著港大的旗號,從事違反有關選舉法律、影響選民或選舉委員投票的勾當。當然,如果在特首選舉結束後公布,情況就有不同。
二、關於正式選舉後對「民間全民投票」結果的解讀。「民間全民投票」無非有兩種結果:(一)與正式選舉結果一致;(二)與正式選舉結果不一致。如與正式選舉結果一致,則說明鍾庭耀的「民間全民投票」的目的實現了。雖然正式選舉結果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既有合法的因素,也有非法的因素,而鍾庭耀搞的「民間全民投票」就是影響選舉結果的其中一個非法因素。特區政府應當進行追究。
攻擊特首選舉觸犯「煽動罪」
如與正式選舉結果不一致,則說明鍾庭耀「民間全民投票」影響選舉結果的目的並沒有實現,但鍾庭耀以及支持「民間全民投票」的反對派人士和其他人,卻可以以此說事,惡意攻擊特首選舉是「小圈子選舉」,沒有公信力,沒有認受性等。其意圖或目的無非是:1、引起香港市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特區政府的離叛。2、激起香港市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3、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和離叛。4、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市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如筆者所說的是正確的話,則鍾庭耀以及支持「民間全民投票」的人士可能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第(a)、(b)、(d)、(e)項的規定,可以以「煽動罪」處理。香港可能有人以為基本法第23條尚未立法,不存在「煽動」的問題,這也是誤解。
在基本法第23條要求立法禁止的七宗罪中,只有「顛覆中央政府罪」和「分裂國家罪」尚未立法。「叛國罪」、「煽動罪」在《刑事罪行條例》已有規定,「竊取國家機密罪」在《官方機密條例》也有規定,「外國政團從事政治活動罪」和「本地政團與外國政團聯繫罪」在《社團條例》已有規定。只是香港特區糊塗,允許本地政團在《公司條例》註冊,以規避《社團條例》的適用。
特區政府應展開調查追究
應當指出,中央領導人希望香港選出為多數港人所擁護的特首,是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特首,不是根據民調高低確定的特首,更不是根據所謂「民間全民投票」來作出選擇。否則,就應當像去年12月網上舉辦的人人投票特首選舉結果一樣,由劉德華當選。公民黨因為鍾氏的投票系統被入侵,就說是「政治打壓」,「涉及當權者害怕公投」,自以為是「耶穌」,想像力也太豐富了。
對當權者即特區政府而言,應當考慮研究的是:鍾庭耀「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的「民間全民投票」是否有違反有關選舉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之嫌,並展開調查。現任行政長官應當下令在任期屆滿前完成調查,否則等下一任特首上場,鍾氏及其支持者又要說「有利益衝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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