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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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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濟貧:行善牟利 如何分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4-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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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安居服務協會聯同義工,前往探訪500名長者,致力提升長者社區生活的素質。 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

 近年,香港的慈善團體不斷引入商業元素,大至管理模式、小至職位名稱,均借鏡商業機構;而商業機構又高舉企業社會責任,例如冠名贊助、著重環保、鼓勵義務工作等等,標榜其回饋社會舉措,企圖一洗「唯利是圖」的形象。一方面慈善團體商業化,另一方面商業機構又慈善化,兩者之間的界線是否日漸拉近?而近年興起的社會企業兼具兩者特徵,又是否進一步摧毀這條模糊的界線?  ■作者:簡明宇

作者簡介

 簡明宇 香港教育學院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學會會員、《獨立專題探究手冊》作者及點亮教育創辦人。

建基憐憫 絕無盈利

 慈善團體(Charitable Organization)最初是建基於對老、弱、貧、病等不幸者的憐憫而成立的組織,因此它的服務對象便是一些社會上的弱勢社群,為他們提供幫助。由於動機是出於憐憫,而對象又是弱勢社群,因此所提供的協助大多免費,即使收費亦必低於成本。正因如此,慈善團體又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由於沒有盈利,其大部分運作資金來自捐款。

一般可獲豁免繳稅

 在香港,一般「慈善團體」是指獲得稅務局批准豁免繳稅的機構。這類機構必須為公共利益而設立,且僅限於4個類別,即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此外,還有其他限制規管慈善團體,包括資產只能用於促進其宗旨的活動;成員不可分攤入息和財產,以及管理人不可收取薪酬等。

招股集資 獲利分紅

 商業機構(Business / Commercial Firm)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在市場提供產品及服務,以賺取最大利潤,為股東帶來投資回報。其運作資金以招股方式籌集,當機構有盈利時,董事會可決定如何處理,包括將全部或部分作為紅利向股東分發或再投入公司作為營運資金。在服務對象方面,只要市場有需要,形成商機及有利可圖,商業機構便會提供服務及產品。

 在香港,任何人皆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成立公司,並需領有商業登記證始可營運業務。

賺取利潤 回饋社會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並無公認定義,它既不是純粹的企業,亦不完全是社會服務機構,概括而言,社企以商業的運作模式賺取利潤,再回饋社會。社會企業包含兩個重要元素,即所謂「雙重底線」,一是營利,二是社會目標。它具有商業機構營利的特徵,故並不是非營利組織。雖然與慈善團體一樣擁有社會目標,例如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但它並不依賴捐款維持。社企企圖以商業營運模式,以營利獲得持續的營運資金,以自力更生方式追求社會目標。

 社企的資金同樣以招股方式籌集,大部分盈利會再投入社企當中,以求進一步達至其社會目標。在服務對象方面,與商業機構一樣,只要市場有需要,社企便有可能提供產品及服務。

不同社企監管有異

 在香港,目前沒有特定法例監管社會企業,不同運作模式的社企需接受不同監管。大致上,香港的社企可分為五大類。

獨立公司: 社企本身是一家獨立註冊公司,有獨立的董事會及財務。例如黑暗中對話體驗館。

附屬單位: 社企是慈善團體轄下的一個單位,資金來源可以來自政府資助、機構撥款或者捐款。例如新生精神康復會的新生農社。

合作社:社企以合作社形式出現,擁有權及決策均屬於各成員,例如中大女工合作社。

跳蚤市場:個別機構負責統籌,提供場地,讓有需要人士售賣產品及服務,但不直接經營,例如青年廣場的創藝墟。

合資模式: 非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合資開設社企,既引入商業機構的運作模式,亦同時追求社會目標,較為顯著的例子有香港復康聯盟以特許經營模式經營7-11便利店。

表一:慈善團體、社會企業及商業機構的差異

     慈善團體        社會企業       商業機構

目的   社會目標        盈利及社會目標    最大盈利

資金   捐款          招股         招股

對象   弱勢社群        不限         不限

稅務   豁免          視成立模式而定    利得稅

活動規管 合法;須符合其成立宗旨 合法         合法

利潤處理 全數投入營運      大部分/全部投入營運 按董事會決定

各團體收支實例

 在概念上,慈善團體、社會企業及商業機構似乎有很大差異(參考表一)。不過實際上又是否如此?以下提供幾個個案,協助思考這個問題。

個案一 機構名稱:東華三院

性質:慈善團體(法例規定成員不可分攤入息及財產)

宗旨:救病拯危、興學育才、安老復康、扶幼導青。

業務:綜合性社會服務。

收入來源(2010/11):

來源      金額(元)    佔總額百分比

政府津貼    1,801,900,000    60.4%

服務收費    568,400,000    19.0%

租金收入    329,500,000    11.0%

捐款      268,800,000    9.0%

利息及投資回報 17,000,000    0.6%

■資料來源:《香港東華三院2010-2011年報》,http://www.tungwah.org.hk/?structure=&content=245&articleid=1666

個案二 機構名稱:長者安居服務協會

性質:慈善團體及社會企業

宗旨:致力透過科技應用,以人為本的服務和創新的手法,提升長者社區生活的素質。

業務:為長者及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緊急支援的「一線通平安鐘服務」、「一線通隨身寶服務」及其他服務計劃。

收入來源(2009/10):

來源    金額(元)  佔總額百分比

捐款    20,106,054  20.2%

銷售及投資 79,251,195  79.8%

合計    99,357,249  100%

 ■資料來源:《長者安居服務協會2009/10年度執行委員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http://www.schsa.org.hk/EC-Report_and_Auditor-Report_2009-10

個案三 機構名稱:黑暗中對話體驗館

性質:社會企業(獨立註冊有限公司,股本為540萬,章程訂明股東可分配公司利潤的1/3)

業務:培訓(聘用失明人士為培訓員)

收支情況(2010/11)

總收入       7,715,000元

總支出       7,702,000元

收支平衡      +13,000元

收入來源(2010/11) 全數來自銷售

■資料來源:張瑞霖,《黑暗中對話:經營社會企業的體悟》,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11

個案四 機構名稱:恒生銀行

性質:商業機構(2011/12年每股派5.2港元股息)

業務:銀行

收支情況(2011年)

總收入  34,207,000,000元

總支出  17,527,000,000元

收支平衡 +16,680,000,000元

收入來源 全數來自商業活動

捐款及贊助(2010年) 30,000,000元(過去10年超過兩億港元)

員工及家屬參與義務工作(2010) 20,000小時

其他 標榜其企業社會責任,並特別出版企業責任報告。報告內特別指出:「我們(即恒生銀行)透過持續提升業務的經營、社會及環境表現、投資及貸款政策,以及倡議和支持社區活動,樹立良好例子,對社會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資料來源:恒生銀行網站

商業管理模式 爭奪政府撥款

——慈善團體 vs 商業機構

 傳統的慈善團體依賴善長捐款維持,為弱勢社群提供支援。時至今日,香港絕大部分的社會服務團體雖然仍具有慈善團體的身份,但捐款已不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相反,政府撥款才是賴以為生的工具。以個案一為例,東華三院超過六成的收入源自政府,近兩成收入來自服務收費,捐款佔總收入不足一成。

 政府的撥款並非捐款,而是向團體以合約形式購買服務,對服務內容及質素有一定的要求及監管。再者,目前不少政府的社會服務合約均透過競投方式進行,亦即是說社會服務機構亦需要面對市場競爭。不少社會服務機構引入商業機構的管治模式,從機構形象、內部問責、財務管理,以至聘用員工或多或少有商業味道。

利潤處置 最大分野?

 換言之,社會服務機構與社企及商業機構一樣,大部分收入均來自購買服務或產品的客戶,而且同樣需要面對市場競爭,那它們的分別何在?社會目標又是否他們的區隔?東華三院歷史悠久,社會目標清晰。不過,個案四的銀行卻又標榜其業務及運作模式對社會產生正面影響,而且事實上他們又貢獻了數目可觀的捐款及義務工作時數。那麼利潤處置方式又是否兩者最大的分野?

銷售服務收入 執行社會目標

——慈善團體 vs 社會企業

 如果說慈善團體與商業機構的分野日益模糊,那麼慈善團體與社企的分界便更加混濁不清。以個案一及個案二為例,兩者皆具有社會目標,並實質以銷售服務為主要收入來源。而更重要者是社會企業亦可以同時具有慈善團體之身份。個案二的機構是其中一個例子,而目前不少社企亦是附屬於慈善團體之下,這種「同體」的模式就更打破了兩者應有之界限。那麼兩者還有甚麼分界?

公司形式註冊 招股集資開業

——社會企業 vs 商業機構

 社會企業本身可以是獨立或者附屬於慈善團體,但亦可以純粹以公司形式註冊運作,個案三便屬於這一類。個案三開業股本以招股方式集資,而非依靠母機構撥款、政府資助或者捐款,這方面與一般商業機構無疑。不過,它與慈善團體經營的社企不同,它的招股章程便訂明股東可分配公司利潤的1/3。那麼它與個案四的性質又有何分別?

想一想:

1. 參考個案一、二及三,慈善團體與社會企業是否應該有所區隔?

2. 比較個案三及四,你認為哪一個對社會貢獻較大?為甚麼?

3. 你認為牟利與慈善是否存在衝突?

4. 有人指社會企業享有政府給予的優惠,對中小企業造成不公平競爭,你是否同意?

延伸閱讀:

1. 《中小企憂社會企業威脅競爭》,香港文匯報,2008-04-08,http://paper.wenweipo.com/2008/04/08/HK0804080020.htm

2. 《社會企業全面體》,《社情》第十八期,2007

3. 《香港的社會企業政策和措施概覽》,立法會秘書處,http://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sec/library/0607in13-c.pdf

4. 王于漸,《企業社會責任:回饋香港社會所需》,http://www.wangyujian.com/?p=585&lang=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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