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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街頭不斷被推銷員宣傳某產品,那算是纏擾行為嗎?資料圖片
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任何法律的制定,均需要因應香港社會的實際需要,以及平衡各方的利益。面對兒童被性侵犯個案有上升趨勢(由2000年的150宗增加至2010年的334宗,10年間的升幅逾1倍),「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或許能起阻嚇作用;面對「地產霸權」及連鎖集團壟斷等現象,香港或許需要制定《競爭法》;商業社會,競爭激烈,欺詐行為及纏擾行為(不再局限於男女感情糾紛,還包括商業機構的電話、電郵或登門纏擾)屢見不鮮,故此纏擾行為刑事化、規管中成藥產品等,或許都有其必要性。 ■莊達成 匯知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通識教育科專業發展學會會長
作者簡介 莊達成 通識教育科專業發展學會會長。匯知中學通識教育科科主任,曾任教高補通識教育科,現任教新高中通識教育科。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通識教育科課程發展與教學文學碩士。編著《如何做好通識教育科獨立專題探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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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先細閱以下資料,然後回答問題:
資料A:港府在2010年7月2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表示,草案是政府競爭政策的里程碑,有助落實有關政策目標,通過推動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讓商界和消費者皆可得益。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各業的業務實體作出反競爭行為,以至有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競爭的目的或效果。草案訂定概括條文,禁止3大類的反競爭行為:即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以及《電訊條例》下的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嚴重削弱競爭效果的合併或收購活動。為使法例更明確清晰,條例草案會規定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守則的規管指引。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節錄)
資料B:香港商界對《競爭法》憂慮甚深,認為香港巿場不大,但條例卻嚴苛過新加坡,會令一些企業不再進入香港營商。但有本港的外國商會表示,立法是大勢所趨,立法不會影響外商來港投資的意慾,因為香港在區內的經濟體系中仍存在優勢,背靠中國,而且擁有世界級的司法制度,政府對巿場的干預比新加坡低,通訊也很自由。但是,香港在教育和環保方面也需要改進,才能留住外來投資者。 ■資料來源:綜合本地各大報刊
想一想:
a. 參考以上資料,提出一些可能成立的原因以解釋香港為何需要設立《競爭法》。
b. 「香港在教育和環保方面也需要改進,才能留住外來投資者。」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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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先細閱以下資料,然後回答以下問題:
資料A:港府建議將纏擾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任何人在一段時間內,做出一連串行為,令人感到困擾或驚恐,即屬犯刑事罪。例如:在不受歡迎下登門造訪、街上尾隨對方、發出其他人不願收到的短訊或致電受害人時默不作聲等,都可被視為纏擾行為,最高判入獄2年及罰款10萬元。政府雖然未有就纏擾行為作出統計,但過去3年,警方平均每年收到逾14,000宗關於非刑事追債滋擾個案的舉報。有關法例將來會設免責辯護,若可證明有關行為是為防止或偵查罪行、在合法權限下進行,又或案中情況的行為屬合理行為,可獲免責。 資料來源:綜合本地各大報刊
資料B: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1998年就纏擾行為進行諮詢時,本會(即香港記者協會)及多個新聞團體曾清晰就纏擾行為刑事化的建議表達關注,記協更表明強烈保留的態度。記協認為,香港現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纏擾行為,如港府認為應在涉及個人關係的滋擾行為上加強法律保障,如情癡或追債行為,應針對性地修改個別法例,而非如現今諮詢文件建議另立一條涵蓋面極大而目標不清晰的刑事罪行。鑑於新聞採訪工作可能涉及跟蹤及監察,不少更是涉及公眾利益,傳媒機構有必要派員暗中調查;有關建議一旦落實,傳媒的採訪工作極容易被有心人引用條例而受阻。雖然有關諮詢文件指出,傳媒的工作應可以在法庭上以「合理行為」作為免責辯護,但採訪工作必然在未開展司法程序前已遭制止,而「合理行為」的界線亦容易因人而異,記者動輒受罰,新聞自由必然大受打擊。 ■資料來源:《記協反對纏擾行為刑事化聲明》(節錄),香港記者協會
想一想:
a. 參考以上資料,假設你是「纏擾行為刑事化」的政府負責人,你會如何回應傳媒界的憂慮?試解釋你的答案。
b. 「在香港,政府將纏擾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應考慮不同持份者的利益。」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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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細閱以下取材自本地各大報刊的綜合文章:
港府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自願制的「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求職者如申請與兒童工作有關的職位,僱主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供是否有性罪行記錄的證明。港府所提出的機制比不少國家寬鬆,名冊只供僱主查核擬聘僱員是否干犯性罪行。在美國,性罪犯名冊是公開的,部分資料如姓名、車牌號碼、照片等會被放上網。有輿論認為,美國讓公眾可以查閱性罪犯名冊,會對釋囚的更生和私隱不利,甚至釋囚的家人也會受到影響;本港所採用的查核機制,可能比較妥善,但是只屬自願性質,查核就會變得可有可無。
本港查核機制涵蓋的性罪行包括亂倫、強姦、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拐帶16歲以下未婚女童、《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等,但露體、偷拍和偷窺等罪行,就不在性罪行列表中。查核機制只涵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但並不包括現職僱員、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故家長聘請私人補習老師時,仍不能以僱主身份查核老師的記錄。 ■資料來源:綜合本地各大報刊
想一想:
a. 你認為在顧及僱員的私隱,及保障學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安全兩者之間,「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是否已取得恰當的平衡?試解釋你的觀點。
b. 在香港,「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的實施會帶來哪些影響?試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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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細閱以下取材自本地各大報刊的綜合文章:
針對坊間中成藥產品的素質參差,政府當局開始嚴格規管。根據《中醫藥條例》,所有註冊中成藥必須在包裝上附有標籤才能在港出售,並以中文列明中成藥的名稱、主要有效成份、註冊編號、生產商、用量及使用方法等9項資料。而中成藥的說明書則要加上禁忌、副作用、毒性作用、使用時須採取的預防措施等12項資料。至於用作轉口、以科研為目的,或為中醫師製備或合成的中成藥,以供應其直接治理的病人服用,則可獲得豁免。
有輿論認為,以上規管只是治標不治本。一直以來,香港的中醫在醫療系統中無論在制度、薪酬及職能等方面都面對許多不平等待遇。政府在提出發展中醫的政策下也沒有長遠策略,和認真培訓本地「土產」的中醫。長遠而言,香港應設立「中醫中藥發展委員會」來推動中醫藥及中醫的發展。但多年來,中醫業界和政府之間一直在中醫藥這個民生兼經濟的大議題上,從未有過廣泛的討論交流,缺乏共識。
想一想:
a. 參考以上資料,「香港的中醫在醫療系統中無論
在制度、薪酬、職能等方面都面對許多不平等待遇。」你在何等程度上同意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b. 假設政府委任你為「中醫中藥發展委員會」主席,你認為該會在推動香港中醫藥和中醫發展方面,應具備哪些職能?解釋你的答案。
概念鏈接:何謂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意指政府施政時必須完全依據法律。但實際上,負責執行法律的官員不可能只是機械地依法律的條文去施政,因為法律或多或少地都會賦予官員酌情權,讓官員決定如何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權力。
法治可分為以下4個層次,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以顯示社會不同程度的法治發展。
.有法可依:所謂有法可依,顧名思義,即是有一套明確且公開的法律條文。
.有法必依:管治者能有效地依循法律去管治人民。
.以法限權:法律不但讓管治者能有效管治人民,反過來也要規限管治者的權力。
.以法達義:以法律去實踐社會公義。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總|結|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需要有社會的共識作為立法的基礎。當然,要實現香港社會的法治,除法例不會對香港核心價值造成負面的影響,還需要立法者、執法者、執政者、官員和普羅大眾能夠相信、堅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4者中每個層次的重要性。
延伸閱讀:
1. 《中小企與競爭法》,《新聞公報》,2007-01-31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701/31/P200701310249.htm
2. 陳業禧:《性罪行機制 應審慎施行》,《香港文匯報》,2011-11-16 http://paper.wenweipo.com/2011/11/16/PL1111160004.htm
3.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問與答》,《香港文匯報》,2011-11-16 http://paper.wenweipo.com/2011/11/16/HK1111160051.htm
4. 《香港擬立法禁止「纏擾行為」》,香港文匯網,2011-12-19 http://news.wenweipo.com/2011/12/19/IN1112190123.htm
5. 《中醫藥條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http://www.cmchk.org.hk/pcm/chi/idx_ord.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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