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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建議分階段引入集體訴訟機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05-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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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報告書建議分階段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並先由消費者案件開始。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雷曼迷債等懷疑捲入不良營銷手法的案件,消費者往往因為缺乏財力難以興訟。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書,建議香港應分階段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並先由消費者相關案件開始。法改會亦建議,所有集體訴訟須經高等法院「過五關」(見表)核證機制,例如有否足夠人數及理據,才可興訟;並在5年後,再伸延至區域法院。法改會相信,引入機制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並提供一套有效率、清晰明確及實際可行的機制。有關建議將交由律政司研究,若獲接納,需草擬法例經立法會審議。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曾於2009年發表相關諮詢文件,經審慎及詳細考慮後,建議先從消費者相關案件開始,並注資目前已有的消費者訴訟基金,令集體訴訟機制得以早日啟動。消費者案件即涵蓋消費者就貨品、服務及不動產而基於合約或侵權所提出的申索,純商業投資等個案則不納入機制適用範圍內。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指出,分階段實施集體訴訟機制,可避免不當地助長訴訟的風險。

迷債事件食物中毒均適用

 他指出,消費者案件已佔去逾80%可適用於集體訴訟機制的個案。當法院及社會累積經驗後,當局可評估機制應否及何時擴展至其他案件,例如涉及司法覆核的個案,再研究設立一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資助貧困集體訴訟原訴人。

 法改會預計,有需要採用機制的最常見情況,為某人的行徑對大批人士造成不利影響,但每一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均不足以令個別提出的訴訟符合經濟原則,如雷曼迷債事件及食物中毒等案件。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成員何沛謙補充說:「又例如數年前手機網絡供應商突然向消費者每月徵收隧道費,個別申索人尋求司法糾正的動力並不高。」

對被告有利 省司法資源

 梁定邦指出,集體訴訟對被告人亦有利,「如果有1,000名申訴人,被告亦只需應付案件一次,不用面對1,000次訴訟。」他認為,對社會整體而言,亦可避免重複法律程序,節省司法資源。

 梁定邦強調,集體訴訟機制不應成為特許狀,讓市民可提出不必要及沒有勝訴機會的訴訟,故建議當局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須經法庭根據案件是否有足夠人數、足夠理據及申訴人的利益有否共通性等5項原則核證後,才可進行集體訴訟。

訴訟倘敗訴 代表要擘

 法改會又建議,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即當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後,除非申訴人在法庭命令所訂明的時限內「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否則便會自動受該宗訴訟所約束。

 在集體訴訟中,原告代表人將代表自己及其他申訴人提出訴訟;如果敗訴,代表人將面臨承擔訟費,集體成員則獲豁免權。法改會亦建議制定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法庭程序遭濫用,例如勝訴的被告人不會因為對方蓄意挑選一名窮困者作為原告人,而未能討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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