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應分階段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並先由消費者相關案件開始
●注資目前已有的消費者訴訟基金,令集體訴訟機制得以早日啟動
●所有集體訴訟須經高等法院「過五關」核證機制,包括:
○有否足夠人數
○集體訴訟的原告代表人有否足夠代表性
○集體成員的利益有否足夠代表性
○有否足夠理據
○集體訴訟優越的處理方案
●長遠而言應設立一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資助貧困集體訴訟原訴人
●先從高等法院案件開始,5年後再伸延至區域法院
●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除非申訴人在訂明時限內「選擇退出」集體訴訟,否則便會自動受該宗訴訟所約束
資料來源:法律改革委員會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