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富翁被控用裸照恐嚇一些前度「男朋友」的案件審結,罪名成立,為這則近日城中熱話劃上句號,此宗花邊新聞可以作為「同性戀」研究的個案。
現時筆者碰到「同性戀」三字,例必用引號,以示不同意這個說法。筆者向來主張homosexuality應譯為「男同性性愛行為」,lesbianism則是「女同性性愛行為」,而不是籠統稱為「同性戀」。皆因男女有異,研習人文科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都不能將男女兩性混為一談。英文的叫法本來男女有異,一看便知。至於個人,homosexual(或gay)亦應意譯為「男同性愛慾者」,lesbian則是「女同性愛慾者」,而不是籠統的「同性戀者」。單一個「戀」字,容易誤導,以為當事人有可能「有愛無性」,「愛慾」一詞則是兩極對舉,涵蓋更全面。涉及愛滋病統計的話,英文有「男同性性交者」(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簡稱MSM),於是又有「女同性性交者」(簡稱WSW)。西醫學界普遍認同WSW這種行為方式不是傳播愛滋病的高危因素,創造此詞只是跟愛滋病高危的MSM對應。城中有「名嘴」自稱「不歧視同性戀者」,卻最喜歡謾罵其憎恨的人為「契弟」。「契弟」者,在此解作MSM。
近日與新相識的朋友閒談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一男一女都說不歧視,並尊重別人的選擇云云。我便說大部分說「不歧視同性戀者」的香港人都有點偽善,有民意調查顯示,不少香港人接受同學同事「同性戀」,卻不接受親人「同性戀」;接受「女同性戀」多過「男同性戀」亦屬主流,證明「不歧視」的說法不一貫。如果真的認同和尊重,不會對「男同」和「女同」來個「分歧視之」。
回到富翁的個案,此君不願意與女性結交、談情和親熱,該是不爭的事實,卻喜歡跟「猛男型」的年輕藝人拍裸照。由是觀之,我們的社會實在有「男同性愛慾者」追求成年的「非男性愛慾者」(non-gay);亦有其他「男同性愛慾者」追求「非男性愛慾者」的男童。再來橫向比較,「女同」亦有追求「非同」的女子和女童。不過「男追男」與「女追女」的模式可能有差異,值得進一步了解、探討、研究和分析。
此富翁口德亦不佳,向傳媒披露許多舊日男朋友的私隱,一些娛樂版的讀者對之破口大罵。若與先前盛傳女藝人即將下嫁親密女友一事比較,香港人似乎在「同性戀」問題上「重女輕男」。香港演藝界中有碩德耆宿「女女相親相愛」數十年,市民視之為佳話,如果是「男男相親相愛」,背後不知有多少閒言閒語、惡言惡語了。
在此初步推測其深層原因,大致有數端。一、「男同」的「男朋友」數量,平均要比「女同」的「女朋友」多。二、「男同」追求「非男同」比「女同」追求「非女同」的情況多。三、「男同」追求男童,亦比「女同」追求女童的多。
當然,以上只是潘國森不成熟的「假說」,尚待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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