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監會定期檢討《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的披露要求,有需要時作出修訂
2. 應集中評估註冊機構內部的監管,包括銷售人員的資格、花紅制度、銷售過程等
3. 建議政府將銀行所經營的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監管範圍
4. 強制規定向零售投資者銷售的結構性金融產品,要以淺白語言撰寫
5. 定期評估金融產品的廣告宣傳指引,證監會應更主動評估有關產品